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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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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9-25 07:40
标题:
江苏国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江苏国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阅读:382014-09-22 10:36
标签:财经
来源:江苏省国税
一、免税范围界定
1、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免税范围界定原则
(1)自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单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免税备案要求
1、备案要求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已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的无须重复备案。
未完成备案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从10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放弃免税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如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人或业务类型,选择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核算管理要求
1、发票开具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入核算
如纳税人同时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纳税人应按照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反映收入构成明细,不得混淆收入项目及类型。
3、进项税额划分
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4、备查资料
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提(运)单(或复印件)、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包括委托人、合同编号、提单号、发票号码、航次车次、起运地、目的地、国际货代免税收入等,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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