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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能源汽车类型不同,税收待遇有什么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8-20 15:12     标题: 新能源汽车类型不同,税收待遇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14/08/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云龙 陈荣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文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由此再度引起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关注。不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各方应该把握哪些税收政策?

    新能源汽车,广义上包括燃气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太阳能汽车和高效储能器汽车等类型。目前我国给予财政补贴扶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仅涵盖3种类型: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税收优惠对象与财政扶持对象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各种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待遇有很大区别。

    汽车厂家应关注的税收政策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那么,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消费税呢?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可见,乘用车以汽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源,有汽缸就征消费税,没汽缸就免征。

    ●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八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专列了“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这些技术与新能源汽车关联非常紧密,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中,“先进能源”列举了“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先进制造”列举了“汽车关键零部件”,与新能源汽车关联紧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如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了八类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又补充了五类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

    消费者应关注的税收政策

    ●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文件明确指定,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并制定认定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等。此后,三部门曾联合制定两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分别见于三部门公告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新能源汽车只有列名目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如果消费者是企业单位,应要求销售方按销售价格开具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企业获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助,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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