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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应税服务退(免)税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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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6-23 16:51
标题:
风险提示:应税服务退(免)税应注意什么?
来源: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作者: 日期:2014-06-23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需注意以下三个文件内容
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厘清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除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外,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即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程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期租、湿租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把握适用零税率的时间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程租、期租、湿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正确选择优惠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选择免征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准确及时办理退(免)税
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进行预申报,在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零税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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