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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总局转变管理方式 小微企业受益面扩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5-29 09:41     标题: 税务总局转变管理方式 小微企业受益面扩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所言 日期:2014-05-29

  ●允许核定征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允许小型微利企业从预缴税款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由原来纳税人申请审批转变为税务机关主动送优惠。
  ●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实现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作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自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2012年,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2014年~2016年,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一再释放税收政策红利,让利于民,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近年来,税务机关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据估算,2013年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户数100多万户。这与工商部门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有一些差距。部分地区存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受益面不大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信、工商等部门统计的小型微利企业或中小企业,概念外延较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略窄一些,具有“小型”、“微利”两个特点,二者的统计口径不同;二是有些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工商、工信统计口径,但未实际开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经营亏损等,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三是一些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再就业企业、涉农企业等,纳税人可能选择其他更为优惠的政策,未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四是小型微利企业具有点多面广、行业众多、规模较小、户均收益低、户均减税额低和社会较为关注等特点,在原来减免税审批管理方式下,有些纳税人放弃申请减免税。由此出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益面略窄问题。
  为全面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以优化纳税服务、扩大政策受益面为目标,改革创新、转变管理方式为抓手,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有以下几个转变:
  转变之一:突破习惯做法,允许核定征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扩大政策受益面。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规范财务核算,这是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存在管理水平低、核算能力差、财务不健全、税法遵从度低和管理难度大等问题。2008年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之外,不享受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因此,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未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建账和规范核算能力较为薄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受益面,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同意,放宽核定征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税额)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限制。此项规定,将使享受优惠的户数增加200万户以上。
  转变之二:改变汇算清缴再享受优惠的传统做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从预缴税款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当前,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融资难、用地难、招工难”等难题,纳税问题也是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小型微利企业初创阶段,税收减免数额尽管不一定有多大,但有时也起着“雪中送炭”的效果。为适当缓解小型微利企业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环节从汇算清缴,前移到月份、季度预缴环节,而且不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享受减税。这项举措减少了对纳税人资金的占用,有利于纳税人统筹规划资金运用,适当缓解资金困难,客观上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资金成本。
  转变之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纳税人申请审批转变为税务机关主动送优惠。此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一直采取行政审批方式,由于户均减免税额少,或者不了解减免税办理程序,或者看不上减免的税钱,或者怕麻烦等多方面原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户数和税额不够理想。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时,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所提出的“减负、提速”要求,改变管理方式。税务机关从原来审批制方式下,“坐等纳税人上门”申请,转变为主动提供服务,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提醒享受优惠政策。据了解,北京等省市在纳税申报软件中设定逻辑字段,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适用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调整,取得较好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修订申报软件,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各项便利。
  转变之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实现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一直采取审批或事先备案方式。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了税务机关8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行政职能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事后备案,精简报送资料,进一步简化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从而实现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改善纳税服务,更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或弱化管理,而是结合企业所得税特点,抓住预缴和汇算清缴关键环节。税务机关的责任和执法风险更大了,应加强动态管理,开展效应评估,实施抽样检查,进行绩效分析等,全面推进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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