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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首次全部被列为税收指令性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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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4-1 15:30
标题:
出口退(免)税企业首次全部被列为税收指令性检查重点
作者:王文清 日期:2014-04-01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201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其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全部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的重点。
一、出口企业列为重点检查与往年有何不同
近几年,在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出口退(免)税企业都位列重点项目之中,但只涉及到部分企业或行业,比如2013将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列入重点检查、2012年将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家具等列入重点检查。而2014年却与以往不同,税总发〔2014〕31号文件将指令性检查转向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全部企业,不再列示分类或行业进行检查。这充分说明,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与国内经济形势下,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和打击防范出口骗税的意义十分重要。
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外公示的出口骗税涉税案件看,2009年至2012年,税务机关共检查出口企业2.3万户,追回已退税或不予退税46.5亿元。2013年5月至10月,全国共破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破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43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25起。特别是深圳市国税局查获的“7.18”出口骗税案,涉案金额高达11.2亿元、涉及税额1.9亿元,数额较大。可以看到,在全国部分地区的出口骗税问题非常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任务艰巨。
二、出口骗税易发点的形成与原因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实施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主要有三条易发渠道:一是串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虚开发票,形成虚假骗取出口退税;虚假注册或利诱农产品加工企业大量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形成虚增进项税额虚假抵扣骗取出口退税;勾结一些企业利用沉淀进项税额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开专用发票,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上述不法行为,在外部与内部环境复杂交易的滋生之下, 不断扩大蔓延。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1、巨大利益驱动易发生出口骗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启动资金少、获利高, 尽管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环节多、过程复杂,要非法获取“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来骗取退税,还需要付出一定的骗税成本,但这仍远远低于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获得的非法利益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以某市A公司骗税案为例,骗税分子刘某某投入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半年时间就组织了近60单、474万美元的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665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净获利200万元,是其投入资金的4倍。犯罪分子在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往往置社会道德、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成为被利用的“合法道具”。部分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业务素质低,尤其是新办的出口企业,多数都急功近利,在不明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违规贸易,常被骗税分子利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成为骗税分子的“替罪羊”。
3、抽验率低的海关验货使虚空货物便于“蒙混过关”。对于出口货物报关,海关实际的抽验率并不高,这使骗税分子采用虚假报关、高报出口、以次充好的手段有了可乘之机。如CPU骗税案中,有很多集装箱内装的根本不是CPU,多为报废产品,甚至是空箱,只要海关抽检不到就能蒙混过关,以此取得出口报关单申报退税,在这个环节出口骗税不易防范。
4、出口退税率提高诱发骗税。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部分劳动密集型、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七次大规模上调。在这样的情形下,部分不法分子必然会蠢蠢欲动,借机通过以低报高、以少报多、以不退税申报退税等各种不法手段蓄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外界涉税干预,成为骗税分子的保护伞。外经外贸是经济发展的亮点之一,对此,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加大了出口创汇工作力度,甚至将出口创汇计划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到下级部门和出口企业头上。部分出口企业急功近利,责任意识较差,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不择手段,从事“买单”交易,为骗取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6、敏感商品出口易发生出口骗税行为,一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包括: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二是白银及其初级制品,特别是出口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三是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CPU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四是免税商品篡改为退税商品申报。
(二)内部环境的影响
1、税收干部渎职犯罪带来骗税活动频频发生。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在金钱、美女等糖衣炮弹面前成了俘虏,经不起诱惑。正是由于这些腐败分子的存在才给骗税活动提供了条件和滋生的土壤。从客观上讲,个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使骗税分子有机可乘。
2、政策环境宽松也易引发出口骗税。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扩大出口的管理措施,如出口企业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就可以退税,新出口企业也取消了12个月之后办理退税的监管期,减少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简化了申报、审核程序,这一系列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都从客观上增加了防范出口骗税的难度与风险。
3、出口退税监管处于弱项,出口退税评估、预警机制建设,还处在研讨使用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完备的分析处理系统,整个的信息化评估、预警管理水平较低,始终处于案头审核、就单审单的范围,缺乏出口企业经营动态活动分析,使得一些异常情况不能被及时发现,导致骗税问题的发生。
所以,加强出口退税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增强各地税务机关对当前出口骗税形势的认识,克服麻痹心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技能,维护正常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三、专项检查的年度与重点对象
今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将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列为重点,对象明确、内容明确,根据不同的特点,应采取不同的方法,以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一)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
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供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三类企业。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的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对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财税〔2013〕112)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可延伸检查2014年度。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七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货物劳务,违反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
3、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主要包括:是否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是否有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并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否有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4、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主要包括: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对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可延伸检查2014年度。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七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货物劳务,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
3、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是否一致;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等。
4、“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检查企业发生的运保费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5、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等情况;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检查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
6、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7、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对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可延伸检查2014年度。
2、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3、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4、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五、出口企业退(免)税检查的方法运用
在今年全国的出口企业退(免)税专项检查中,除税总发〔2014〕31号文件明确的检查方案之外,还应当重点掌握以下方法:
(一)查前分析,确定检查疑点
在检查前,至少要调取企业近三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首先,对出口收入进行分析,对比分析出口收入的变化情况,检查企业出口收入有无突然大幅度增减的情况,如果企业有出口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年度,则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很大,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其次,对企业出口报关口岸进行分类分析,尤其是对企业从敏感口岸出口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大量的货物自敏感口岸出口,则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进行检查。
(二)突击调账,取得有效资料
在查前分析的基础上,要全面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等。为了确保效果,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调账。在调取账簿搜集证据过程中,除了要调取财务部门的有关资料,要重点调取储运部、销售部门、仓库等重点部门的资料。对实行微机记账的,要注意调取微机内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经理、储运部经理、销售部门经理微机内的数据,要重点查看、调取。
(三)确定重点,分类逐个突破
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生产成本核算、账务往来、购货情况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有关情况。
一是了解企业的组成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企业内部电话簿及科室内张贴的有关资料等确定企业的构成,包括下设分公司情况、分公司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关联企业情况、内部设置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对进项税发票进行检查。了解企业近几年在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金税协查中是否存在善意、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问题。对进项税发票进行统计分析,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高危地区大量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情况。然后结合产品的构成,与购货情况进行对比,检查购货情况是否属实。
三是检查企业的往来账。重点检查“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贷方余额,并且存在长期不付款的情况;检查是否经常发生调整账户情况,包括余额调整、串户调整等,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应重点检查。
四是检查企业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同时符合4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有关凭证、取得的专用发票等,从外围切断企业存在产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借口。注意,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组织实地检查。深入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实地检查,要随机询问部分车间生产人员,询问生产情况以及所属单位,避免企业以租来的车间逃避检查。向车间主任、技术人员询问了解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对照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看与企业的产量是否符合。如果企业的实际产量大,结合检查企业的账簿、报表等,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是否增加,生产人员工资是否增加,如果没有变化,说明存在问题。
六是检查企业生产成本核算情况。结合了解到的生产工艺,对财务成本核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耗用的电力(以从供电部门取得的数据为准)等能源情况,原材料耗用情况,对有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企业是否有生产能力。生产能力不仅指企业的总体生产能力,在疑点货物出口期间,被查企业能否生产出所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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