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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行业一览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4-1 15:28     标题: 各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行业一览表

         

各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行业一览表


年度
文件号
专项检查行业
备注
1997
国税函
〔1997〕401号
(一)大中型商业企业;
(二)销售额、增值税税负变动明显异常的商业企业;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

1998
国税发
〔1998〕
141号
1.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
2.邮电服务行业。
3.烟、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行业和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业流转税缴纳情况。
4.经营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组装进口计算机的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的修理修配企业。
5.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
6.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情况和出口不作销售而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998
国税发
〔1998〕
141号
8.金融保险行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中保集团所属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9.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10.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1999
国税发
〔1999〕
51号
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本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3.对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9年上半年专项检查
国税发
〔1999〕
148号
(一)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二)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
1999年下半年专项检查
2000
国税发
〔2000〕
25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3.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单位(包括各级航空公司,机场,各大区民航管理、省级民航管理局、航站,中国民航实业开发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和单位,各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其他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
2000年上半年专项检查
国税发
〔2000〕
141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三)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四)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文化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六)对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工作,待向国务院汇报后另行布署。
2000年下半年专项检查
2001
国税发
〔2001〕
14号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含中信实业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001年上半年专项检查
2002
国税发
〔2002〕
22号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
(三)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
(四)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六)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2002年上半年专项检查
2002

(一)进出口税收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顶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三)消费税
1.检查对象
所有卷烟企业、白酒及啤酒类企业。
(四)涉外税收
1.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
2002下半年专项检查
2003
国税发
〔2003〕
30号
1.化妆品护肤护发消费税专项检查
2.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3.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
4.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6.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2004
国税发
〔2004〕
25号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六)其他检查。

2005
国税发
〔2005〕
12号
(一)钢铁生产企业
(二)水泥生产企业
(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七)房地产行业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九)个人所得税

2006
国税发
〔2006〕
7号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2007
国税发
〔2007〕
22号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2008
国税发
〔2008〕
9号

指令性检查
指导性检查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烟草行业。
(1)餐饮业及娱乐业;
(2)有色金属冶炼业;
(3)证券业;
(4)中介服务业;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2009
国税发
〔2009〕
9号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2010
国税发
〔2010〕
35号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2011
国税发
〔2011〕
24号
(1)资本交易项目;  
(2)广告业;  
(3)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尤其是各类明星从事广告演出取得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3)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4)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2012
国税发
〔2012〕
17号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2013
税总发
〔2013〕
8号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1)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2014
税总发
〔2014〕
31号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行业上榜排行统计

行业及税种
检查次数
备注
房地产建筑安装
13
连续12年被列入
个人所得税
12
其中对高收入6次
出口企业及相关企业
11
连续多年被列入
金融保险
8
包括2次对非居民企业
石油化工
6
包括对加油站、石油批发、零售
证券公司
5

废旧物资
4

资本及股权交易
4
被近四年连续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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