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五项措施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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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3-26 09:31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五项措施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 日期:2014-03-26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向纵深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专用发票审批、丢失专用发票处理和红字专用发票办理等手续,并对诚信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用量变更给予更多便利。
简化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纳税人领用新票不再手工验旧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前,需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记账联或存根联办理发票验旧供新手续,用时较长且容易造成办税服务厅排队现象。
此次发布的公告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通过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采取信息化手段来能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既简化了办税手续,又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
在听到领用增值税发票不再需要手工验旧的消息后,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田慧全深有感触地向记者说:“以前每次去税务局领发票,都要带上验旧发票的明细、月汇总、退票、最后一张票的记账联等,光整理资料就得一两个小时,有时候少带一两项还要多跑一趟,遇上人多的时候需要排队等待很长时间。取消手工验旧手续后,我们直接就能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一两分钟就可以办完,大大节约了我们的时间,这样的便民办税措施最实在,我们最欢迎!”
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申请不超过十万元限额发票不再事前实地核查
公告规定,今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事前不再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先由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区县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需要实地查验。由于实地查验工作量大,个别基层税务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影响了发票审批效率。
“作为营改增纳税人,我们非常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的政策。”对于此项政策变化,陕西华商报社财务总监张文莉女士向记者表示,这一系列便民措施的出台,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既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和荣誉感,同时也解放了税务机关人力资源,提高了办税效率。统计显示,2013年12月全国一般纳税人中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企业为270多万户,占全部使用户数的70%以上,绝大多数企业可从此项措施中受益。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认证抵扣无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目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纳税人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认证抵扣。公告取消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程序,纳税人可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作为认证抵扣凭证,认证相符即可抵扣。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江苏省淮安市经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办税人员王润勇告诉记者:“过去我就曾经弄丢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登报申明作废到认证抵扣,麻烦事一个接一个。特别是认证抵扣,既要找开票方要复印件和开具证明,还要到税务局做审核批准。下一步不用报税务局审核了,今后再遇到这种事我们就可以少跑一趟,这不仅节省了纳税人的费用,更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报送备案
目前,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鉴于全国已推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系统有效监控管理红字专用发票,此次发布的公告规定,今后红字专用发票不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
山东滨州市利德工茂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李志佳说:“由于我们公司业务经营的特殊性,经常会出现销售退货的情况。以前我们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往往是既要复印每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又要往办税服务厅和税务分局来回跑,有时销售退货业务稍多,就因为少复印一笔业务的记账凭证,就要再来回跑一趟,既费时又费力。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取消记账凭证复印件备案流程,今后我们只需要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好申请单,提交证明单就可以了,这实实在在地方便了我们纳税人!”
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扩大诚信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量
目前,纳税人一次只能领取不超过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此次发布的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上述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手续齐全即可按需要即时办理。
“税务机关将纳税信用等级和发票领购服务关联起来真是太好了,我们公司位置较为偏远,每个月都需要到税务机关验票和领票,既费时又费力,根据新规定,5月1日之后我们一次性能领到三个月的发票,这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做别的工作了!”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办税人员赵健高兴地说,“今后我们一定继续诚信纳税,确保A级纳税信用资格紧握在手!”
据了解,公告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建立高效联动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减少企业涉税风险,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推出的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五项措施,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员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这五项措施是国家税务总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推进,增值税纳税人的数量持续增加,这些便民措施的相继出台对于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张斌同时指出,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的简化依托的是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集中反映了近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和持续改进税收征管流程等方面的努力成果。未来,随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税收征管流程优化为载体,以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为目标的征管改革的持续推进,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便民办税措施不断出台,并以此为基础推动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
链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的关键要素,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还由于购货方能够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税款,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比现金管理都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种货物或劳务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把上个经营环节已缴税款在下个经营环节减掉,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附件略: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发布本公告。
二、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目前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三、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目前的做法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但实际工作中,事前实地查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办税效率。全国一般纳税人中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企业占全部使用户数的70%以上,该项措施可惠及大部分一般纳税人。
四、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全国范围的推行,实现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红字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纳税人将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为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解决目前发票领用工作环节多、办税效率不高的问题,我们将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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