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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工商登记制改革带来5大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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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3-1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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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工商登记制改革带来5大征管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深圳市国税局课题组 日期:2014-03-13
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深圳一年来的情况看,改革在推动商事主体增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给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一定影响,如税务登记率下降、税务登记信息失真、发票违法行为有所抬头、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等。税务机关需转变税收征管理念,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简化税务登记制度,推行有税申报,改革传统发票管理模式等,积极面对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编者按目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在全国推开。此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2月7日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年检等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中国税务报《理论·法治专刊》邀请税务系统研究人员、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以及来自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撰文,探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以及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广东省深圳、珠海、东莞、顺德,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和福建平潭等地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帷幕。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过去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许可经营资格审批各自独立进行,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
改革过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全面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承担对企业出资情况的审查责任,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改革过去企业退出机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其商事登记公示,将其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且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纳入信用体系。
改革过去企业年检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不再作为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而是作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
改革过去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现有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此平台查询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和信用记录等。
改革传统登记方式,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发照的电子化登记模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相对应的是税务登记户数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办证平台数据显示,2013年3月~2014年2月这一年的时间里,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达到238998户,月均近2万户,是上年同期的1.82倍。税收征管方式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税务登记率有所下降。改革运行一年来,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明显,但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同期新增商事登记主体数量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共用一套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自动实时采集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信息。然而对于获得的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经过核查发现,许多新增商事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发票违法行为有所抬头。深圳市国税局在对新增纳税人的日常征管中发现,涉嫌虚假注册,骗票虚开、走逃的纳税人有所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的现象有增长趋势。这类疑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购票情况和申报情况等方面高度相似,共同点包括:同一购票员代理多家企业,登记名称及类型高度相似,购买发票方式类似、销售额存在增速异常等。
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一是新增纳税人申报率偏低。据深圳市国税局统计,同期新增纳税人平均申报率低于其他纳税人。二是新增纳税人税收不理想。户均税收贡献度低于上年同期。
国税局、地税局界定管户困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局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有些企业描述的经营范围很广,税务机关无法界定其具体内容,给企业税收归属的界定带来难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的应对措施
面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深圳市国税局采取了一系列征管措施。
简化税务登记手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深圳在税务机关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核查。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深圳市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方式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只进行案头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在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调整时同步进行。
多项措施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发布深圳市国税局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等系列文件,全面推行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使深圳近50万户纳税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降低其纳税成本。放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改为按需要供应。改革所得税备案方式,改为“以报代备”等。
强化后续监管,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走逃企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税务机关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开设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共享通道,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加大力度推广网上电子税务局项目。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可以实现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缴纳和纳税证明开具等所有业务,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轻松快捷的服务,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征管措施的建议
为应对后续改革所带来的持续影响,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转变税收征管理念。现行税务登记严重依赖于工商登记,面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转变工作思路,强化税务登记的自主性,建立独立于工商登记的税务登记制度。
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简化税务登记制度,研究推行“三证合一”。建议尽快修订现有登记制度中关于依附纸质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的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电子信息,从法律层面予以认可和采纳。逐步采用电子税务登记证制度。积极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推行有税申报。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情况按照应纳税税种自行申报,有纳税义务发生则申报,无纳税义务发生则不申报,将纳税申报责任交还给纳税人。
改革传统发票管理模式,推行电子发票。
建立纳税失信黑名单制度。严格实施法定代表人、股东、税务代理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识别。对于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将涉税违法信息记录在企业或个人的征信报告中,建立纳税失信惩戒机制,设立纳税失信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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