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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方兴未艾 营业税计缴需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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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2-1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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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方兴未艾 营业税计缴需关注要点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日期:2014-02-18
“金融经纪业”营业税申报缴纳应全额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要分清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税前扣除依规定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征收有优惠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及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需要指出的是,良好的前景自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如何计缴营业税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为此,本期《税务专版》将为广大纳税人详细解读金融业营业税的相关政策。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盈亏可相抵
某证券公司2013年12月取得股票投资盈利100万元,股指期货套保损失10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2014年1月申报上述业务营业税时认为,股票投资作为“股票转让”收益与作为“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股指期货,相互盈亏不能相抵,股票盈利的100万元要缴税。那么该企业这种金融商品转让行为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呢?
根据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该公司2013年12月取得的股票投资盈利100万元与股指期货套保损失100万元可以相抵为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营业税申报缴纳应全额
近日,江宁地税税务人员发现一从事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代收代付费用后,再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进行了营业税申报。对此,税务人员进行了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因此,该纳税人应按“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基于该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和上述税收规定,该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应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全额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要分清
某商业银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发现其“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账户中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银行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一部分是该银行贷给下属投资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利息收入,企业财务人员有了疑惑,这两笔利息收入应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呢?
税务人员在了解了该银行的账务情况后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因此,该银行与其他银行间的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该银行下属投资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是属于非金融企业,因此这笔业务不能作为“同业往来”业务核算,而应该作为一般贷款业务来核算,其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照一般贷款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依规定缴纳营业税。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税前扣除依规定
任职于南京某软件企业的会计小王,最近正忙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在梳理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时,遇到了些问题。公司2013年共发生三笔借款,一笔300万元是向银行借的一年期借款,年利率6%,已支付利息88760元;一笔100万元是向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借的为期三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5%,支付利息37808元;还有一笔100万元是向其他公司拆借的为期三个月借款,支付利息36000元,年利率为14.6%。小王肯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其他两笔借款利息均高于银行利息2倍以上,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若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上述规定,那么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按照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笔向其他公司借款的利率为14.6%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规定这部分利息也是准予税前扣除的。
该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将上述三笔利息支出做税前扣除处理,对于第三笔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利息支出,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征收有优惠
农业发展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已是中央连续11年关注三农问题,这次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在好的政策带动下,南京市六合区许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推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受到农户的广泛欢迎,为六合区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做出了贡献。对于利好政策,六合区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王经理在高兴之余,心中也不免有些顾虑:公司想拓宽业务,拓宽农户贷款面,但是农村小额贷款税收优惠范围究竟有哪些,特别是在营业税方面,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究竟能不能够得到足够的税收政策支持,带着疑问,王经理来到了六合地方税务局咨询。
针对王经理的疑问,六合地税局工作人员答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对于满足条件的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王经理所在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余梦雅 沈继承 王启明 李明明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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