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财政部税政司解读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相关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1-23 15:51     标题: 财政部税政司解读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相关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4-01-22

  本网讯 1月15日,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公开信内容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于国税系统针对106号文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却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因此,希望能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昨天,财政部税政司就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相关政策作了解读,全文如下: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相关法规链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相关链接:

  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
  致:国家税务总局
  致:国家财政部
  抄送:国家商务部
  尊敬的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全行业欢欣鼓舞,认为行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如政府规费及海外DEBITNOTE不能抵扣等问题)得到了重视和适当的解决。
  但是“106号文”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全国各口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行业乱象丛生。主营业务停滞,发票无法开具,运费款不能回笼,整个货运代理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严重危险!
  中国国际海运网与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香港注册民间货代组织)深入货代企业,进行调查、问卷、访谈,汇集了货代企业意见。现就三项核心问题,向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作出汇报,并真诚希望所反映的问题有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则出台。
  一、“106号文”没有细则,导致民族货运代理企业面临倒闭
  1、盛外企势力,弱民企发展
  国税总局对“106号文”有如下的官方解读:“106号文”所涉及到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国税总局将此定义为“一代”(与国家商务部原来定义的一代有很大差异)。这一解读完全忽略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占95%以上民营企业,双重税制,支持了海外公司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
  2、企业关闭,百万失业
  货运代理业是个弱势行业,但承担中国4万亿美元进出口85%以上的服务重任。近些年来,货代行业经营艰难。如果“106号文”继续增加企业税负,并制造不平等纳税框框,导致中国三十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民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出现最大危机,中国国际物流业将由外企掌控。大量货运物流企业倒闭,成百上千万的从业人员将被迫面临失业。
  3、票据难开,运营瘫痪
  货代企业承担不了运费全额6.83%税率,或等待政府细则出台,不能给货主开具发票即不能收款,现处于周转资金不能回流的严重局面,企业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二、“106号文”没有细则,不利中国国际贸易及物流长期健康发展
  1、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由于内外税制、税则不统一,导致以下局面:大量出口货运条款将改为FOB,进口货运改为CFR;内资企业开始海外注册,运费在境外支付;外资掌握中国航运资金命脉和流量,大量外汇和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2、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的建设
  由于内外存在税差,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航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的国际话语权降低,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地位的建设,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3、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寻求海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三、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解决目前乱象问题
  1、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企和民企,同一规则纳税。
  2、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原则上执行增值税,明确零税率或免税项目实行增值税。
  3、106号文的基本精神应该是“税抵税,额减额”,即: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当然享受免税政策。
  (2) 依“106号文”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允许“差额纳税”,即“额减额”。
  (3) 依“106号文”不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抵税”。
  以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仅代表货代企业和纳税人的心声,其宗旨是有利中国货代企业、有利国家、有利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性健康发展。我们反映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的地方。如果有关部门领导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愿意随时作当面汇报。
  盼望批复。
  中国国际海运网
  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
  2014年1月15日

  相关阅读:营改增后税负上升 国际货代联合会上书求细则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