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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后税负上升 国际货代联合会上书求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1-21 10:26     标题: 营改增后税负上升 国际货代联合会上书求细则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4-01-21

  本网讯 1月15日,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公开信内容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于国税系统针对106号文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却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因此,希望能尽快出台操作细则。

  以下为媒体报道及公开信内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营改增”争议再发酵:200余家货代企业将联名上书三部委
  从去年开始执行的“营改增”试点在货代企业中引起的反弹持续至今。
  1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和中国国际海运网获悉,双方主导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即将于近日提交一封联名信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
  国际货代联合会注册在香港,目前有1500多家会员企业,中国国际海运网是其合作伙伴和前者会员企业的业务接洽窗口。中国国际海运网媒体总监刘宇政向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货代企业将以财税(2013)106号文的情况为基础,对“营改增”政策在航运业的试点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意见。
  在交通运输业试点数月的“营改增”政策对航运业的税负产生了巨大影响。去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文生效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企业不减反升,由于应税额实际增加,航运业的税负不降反升。“2.0版”的财税[2013]106号文原本受到极大期待。
  财税[2013]106号文全称为《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取代了争议颇多的37号文。
  但新政策在生效后又迎来了尴尬。刘宇政介绍,由于国税系统针对106号文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却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
  “营改增”政策再遇争议
  WIFFA秘书处1月20日表示,联合会组织的联名活动是1月13日开始的。基于自愿原则,到20日已经收到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的联名,即将于近日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提交。
  去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文。106号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废止了原[2013]37号文。
  37号文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于去年8月1日起生效。按照这一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需交纳的增值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则为6%。
  作为“营改增”政策在交通运输业试点的载体,37号文目的原本是减少交通运输各行业的税负。但该文件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而非其代理收入,造成实际收缴的税费明显提高。
  这在航运业引起了不满。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去年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航运企业和物流企业(货代企业等)的负担平均都增加了20%。
  于是从去年8月开始,除了马士基之外的中外航运企业纷纷将与货代企业交易产生的6%增值税转嫁给了货代企业,要求货代企业在交纳以往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时还要额外加收6%的增值税,而最大的航运企业马士基也需以垫付的形式交纳这6%增加的税费。
  船东方向下游的货代环节“转嫁”新增税负,货代不得已继续“转嫁”给货主,37号文的政策最终导致航运业各个环节的强烈反弹。交通运输部在接到各协会的反馈后于去年年中开始着手新政策的制定,106号文及其附件随后于12月出台。
  根据106号文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免征增值税,相比37号文终于进行了松绑。
  106号文负面影响显现
  但货代企业老板们却高兴不起来。
  根据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纳税。10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目录第十四条也列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意味着后者可免征增值税。
  但政策涉及的免税范围却在各地产生了不同解读。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的调查问卷显示,全国八大口岸的货代企业在与当地税务部门接洽后综合而来的信息是,“106号令”所涉及到的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
  有要求匿名的上海货代企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货代行业最多只有5%的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106号文最终只会有利于大的船东和国有船代”。根据他的介绍,目前船公司很多本身并不开票,而是由船代公司来开,这就不符合各地解读的“直接与船公司结算”。
  大连口岸的货代企业在全国八大口岸中相对弱势。刘宇政介绍,由于大连当地税务部门尚不明确货代企业是否符合106号文,导致部分大型的货代公司由于无法从上游企业开出发票,只得垫资几千万元,“要是一直这样持续的话可能只撑得了两三个月”。
  营改增以来,原本就在客户(如外贸企业)和船公司之间承压的货代行业生存压力继续加大。上海全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嵘表示:“船公司不给可以抵税的增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非要增票,货代这么做下去甚至会亏本!”
  宁波泛海蓝舟国际物流公司总经理张云飞表示,如果106号文的政策不改,越来越多的货主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选择国外付款,以美元结算。刘宇政也透露,目前已经有外贸企业在两手准备,考虑将注册地放在国外。
  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
  致:国家税务总局
  致:国家财政部
  抄送:国家商务部
  尊敬的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全行业欢欣鼓舞,认为行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如政府规费及海外DEBITNOTE不能抵扣等问题)得到了重视和适当的解决。
  但是“106号文”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全国各口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行业乱象丛生。主营业务停滞,发票无法开具,运费款不能回笼,整个货运代理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严重危险!
  中国国际海运网与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香港注册民间货代组织)深入货代企业,进行调查、问卷、访谈,汇集了货代企业意见。现就三项核心问题,向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作出汇报,并真诚希望所反映的问题有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则出台。
  一、“106号文”没有细则,导致民族货运代理企业面临倒闭
  1、盛外企势力,弱民企发展
  国税总局对“106号文”有如下的官方解读:“106号文”所涉及到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国税总局将此定义为“一代”(与国家商务部原来定义的一代有很大差异)。这一解读完全忽略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占95%以上民营企业,双重税制,支持了海外公司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
  2、企业关闭,百万失业
  货运代理业是个弱势行业,但承担中国4万亿美元进出口85%以上的服务重任。近些年来,货代行业经营艰难。如果“106号文”继续增加企业税负,并制造不平等纳税框框,导致中国三十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民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出现最大危机,中国国际物流业将由外企掌控。大量货运物流企业倒闭,成百上千万的从业人员将被迫面临失业。
  3、票据难开,运营瘫痪
  货代企业承担不了运费全额6.83%税率,或等待政府细则出台,不能给货主开具发票即不能收款,现处于周转资金不能回流的严重局面,企业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二、“106号文”没有细则,不利中国国际贸易及物流长期健康发展
  1、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由于内外税制、税则不统一,导致以下局面:大量出口货运条款将改为FOB,进口货运改为CFR;内资企业开始海外注册,运费在境外支付;外资掌握中国航运资金命脉和流量,大量外汇和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2、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的建设
  由于内外存在税差,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航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的国际话语权降低,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地位的建设,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3、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寻求海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三、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解决目前乱象问题
  1、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企和民企,同一规则纳税。
  2、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原则上执行增值税,明确零税率或免税项目实行增值税。
  3、106号文的基本精神应该是“税抵税,额减额”,即: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当然享受免税政策。
  (2) 依“106号文”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允许“差额纳税”,即“额减额”。
  (3) 依“106号文”不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抵税”。
  以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仅代表货代企业和纳税人的心声,其宗旨是有利中国货代企业、有利国家、有利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性健康发展。我们反映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的地方。如果有关部门领导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愿意随时作当面汇报。
  盼望批复。
  中国国际海运网
  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
  2014年1月15日

  专家观点:
  赵国庆:符合增值税税制原理的国际货运解决方案路在何方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106号文中国际货运代理的问题如何操作乱成一团。各种开票方式不一,不过似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有助于解决眼下的问题。不过,这种操作方式,毫无疑问是违背增值税链条抵扣的原理的,这也是大家非常难以接受的地方。因此,我一直在思考,究竟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如何能设计出一套符合整个增值税抵扣原理,又保持税收中性的方案呢。想来想去,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对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出口退税制度做大的变革,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一、目前政策下的折中解决方法
  免税制度在增值税制度下,如果执行不当反而具有累积征税效应。从增值税原理角度分析,免税政策只能在最终出口环节或最终消费环节实施,这样才能避免因为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到导致的累积征税效应。因此,在现有相关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为更好的解决国际货代“营改增”的问题,建议对政策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微调。其中对于国际货代企业承接的国内其他货代企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货代企业。但是,由于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也是适用的是零税率或免税,为避免增值税链条断裂的问题,允许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全额开票,但可按扣除国际运费后差额纳税。在此基础上,政策进一步规定,我国境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这样在现有制度体系下,能较为妥善的解决相关问题。
  二、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的未来解决之道
  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对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出口退税制度做大的变革,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1、国际货物运输的问题。第一步,需要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从目前的直接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方式改变过来。借鉴OECD提出的对于出口劳务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在B2B(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的模式下,国际货物运输公司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签订的交易合同中对方的所在地在判断(the place of recipient)。如果接受劳务的对方是境外企业,适用零税率。如果接受劳务的对方是境内企业,国际货物运输公司按照正常税率交税并开专票给下一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同样以这种模式操作,按照经济合同对方的所在地来判断。如果接受劳务的是境外公司,算劳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如果接受劳务的对方是境内代理公司或境内生产型企业,按正常税率交税并开专票给下一家。
  3、如果国内的国际货代公司直接和国外的国际货代公司或国际运输公司结算的,此时国内货代公司算劳务进口,直接按正常税率扣缴
  增值税,然后做进项税抵扣。但考虑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航空、海运条款中有互免征税的条款,为避免和协定的协调问题,建议我国对于增值税制度下的劳务进口,不用扣缴机制,而直接采用反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由境内劳务进口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其在缴纳了增值税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4、在这个基础上,改变目前对于出口企业的退税按照FOB价来计算。而是按照企业签订合同的实际价格来退税,如果合同是FOB价就按FOB价退税,如果是CIF价,此时,上面环节流转过来的涉及运输和代理的增值税全部随着货物出口的环节,直接在出口企业随同货物出口一并退税。此时,不管是你如何代理再代理,还是如何操作,货代环节都征税,把所有的增值税随同货物出口环节一并退给出口企业,这样最干净。
  个人觉得,如此操作,应该是符合整个增值税链条抵扣的原理的。因为,不考虑行政性收费的问题,这种操作方式整个环节就是按照增值税以税扣税来做的,没有扣额和扣税的交叉问题,从而带来开票问题。而且这种方式,不管你国际货运代理中商业模式如何进行变化,增值税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即商业模式不影响增值税税负,保持了增值税的中性地位。但这就需要动中国整个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制度了,中国原先货物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制度在“营改增”后也需要这样的变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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