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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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3-10-15 15:33
标题: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10-15
问: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不是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如果使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能否抵扣?
2、企业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应该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职工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只要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发生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如果是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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