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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赁方是否可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9-30 10:53     标题: 租赁方是否可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企业缴纳水费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企业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应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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