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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改革公司所得税 八国集团许下做不到的承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8-21 14:56     标题: 改革公司所得税 八国集团许下做不到的承诺?



税务总局专家:改革公司所得税 八国集团许下做不到的承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魏志梅 日期:2013-08-21

  八国集团在《厄恩湖宣言》中承诺将全面改革各国公司所得税税制。但由于各国更多考虑的是维护各自的税收主权、经济利益等,改革全球公司所得税税制的进程势必步履维艰。
  
  不久前,八国集团(G8)峰会在北爱尔兰西部厄恩湖举行,会后签署了《厄恩湖宣言》,呼吁全球税务机构自动共享企业及个人的税务信息;承诺将全面改革各国公司所得税税制,严厉打击空壳公司隐秘所有者及逃税者。这表明跨国避税引起各国高层的关注。宣言敦促各国政府,改革那些让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国外实现避税的规定,要求这类公司明确报告“在何处缴纳了何种税负”。峰会东道主英国首相卡梅伦提议,各成员国采取一致行动,建立集中化的企业注册信息,提高企业“实际收益所有权”的透明度。
  
  跨国公司避税现象及其诱因
  
  多年来,跨国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各国税法差异转移利润,实施“合法”避税。根据英国2012年对星巴克、谷歌和亚马逊3家公司的调查,它们在英国销售额巨大,但所缴公司所得税税收却很少。星巴克13年来在英国销售额达31亿英镑,但只缴了860万英镑的所得税,其自2009年起连续3年没在英国缴纳过公司所得税;谷歌2012年将61亿英镑的所得转移至百慕大群岛的空壳公司,从而在全球逃税超过10亿英镑;亚马逊2012年在英国实现销售额33亿英镑,却仅缴纳了不到100万英镑的所得税。
  
  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虽然像过街老鼠,被媒体和政府穷追猛打,但处理结果往往是风声大雨点小。主要原因有二:
  
  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给了跨国公司利用税制“合法”避税的借口。目前,各国在国际税收中大多按照属人和属地原则,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其中,对于公司所得税,大多是基于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以及营利规模等征收,而不是基于公司产品的销售地和营业规模等征收;对于流转税,由于流转额的发生有明确的地域性,各国普遍按照属地原则(包括生产国原则和消费国原则)行使地域管辖权。目前各国采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就是适用了生产地退税、消费地征税的国际税收协调原则。因此,公司不在产品销售地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原因是,各国普遍适用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所得税征税原则。目前产品销售地征税,一般是各国流转税所采用的征税原则。面对跨国公司层出不穷的避税现象,有政府和专业人士提出,要对全球公司所得税进行改革。鉴于企业经济活动的诸要素中,相对不容易转移的要素只有消费者,因此公司所得税改革最彻底的做法应该是,将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征税原则,修改为商品销售地征税原则,也即企业的利润最终只在消费者居住地被征税。改革后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取决于商品生产地、知识产权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等其他要素。那些可能被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的经济活动要素,将不再可能被不法企业用来避税,企业内部交易收取的转让价格也将不再影响整体税基。
  
  各国税收竞争不断,给跨国企业留下可操作的空间。各国公司所得税税制的竞争突出表现在降低税率以及推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2013年,工业巨头菲亚特工业公司计划把位于意大利的公司管理总部移到英国,并不讳言是为了减少公司所得税。意大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1.4%,而英国当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且英国计划采取分步骤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最终目标是在2015年4月之前,把公司所得税税率降至20%。瑞典已宣布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6.3%降至22%。挪威声称明年将推出新的税改方案,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提高研发费税收抵免额度,引入特别折旧方案等。西班牙计划2014年拿出税收改革计划。葡萄牙声称,未来几年必须下调公司所得税税率,以吸引外国投资。欧盟各国一边讨论如何修改公司所得税法、联手打击企业恶意避税,一边却竞相降低本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除欧盟国家外,美国政府2012年宣布改革法案,提议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5%下调至28%;日本也计划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
  
  除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以外,各成员国还竞相推出形形色色的税收优惠措施。英国今年4月推出“专利盒”税收鼓励政策,对在英国申请专利发明产生的公司所得适用较低税率,由目前的20%降低至10%,其表示“致力于创建二十国集团中最有竞争力的税收体制”。法国政府标榜拥有“世界上最慷慨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荷兰外商投资局也力荐其“拥有极具竞争力的财政环境”。每个国家都在自身实施税收减免优惠的同时,抱怨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营造了“避税港”。每个国家都希望其他国家整治避税而不要触及本国税收体制。
  
  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进程及对全球公司所得税税改的借鉴意义
  
  《厄恩湖宣言》号召全面改革全球公司所得税税制。但由于各国更多考虑的是维护各自的税收主权、经济利益等,改革全球公司所得税税制的进程势必步履维艰。我们可以从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艰难曲折的进程,窥见一斑。
  
  欧盟自其前身欧共体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税收协调。欧盟税收一体化的过程分为三步:首先是关税协调,包括对内取消关税和对外适用共同关税。关税协调已于上世纪60年代基本完成。其次是间接税协调,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协调。间接税的协调于上世纪80年代基本完成。最后是直接税的协调,也就是公司所得税的协调。
  
  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始于1962年,由欧盟财政金融委员会(FiscalandFinancialCommittee)提出,它认为,成员国所得税税基和税收结构的差异,会扭曲成员国的竞争条件。1980年欧共体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税制协调范围的报告,确认了共同税基的重要性。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开始起草公司所得税税基的协调建议。然而,由于一些成员国更多考虑各自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公司税协调遭遇了强大的阻力,30年来进展缓慢。
  
  20世纪90年代,欧盟理事会意识到,短期内要求成员国放弃财政管辖权、完成公司税协调的最终目标,有些过于激进。开始重新考虑直接税协调所采取的策略,并开始关注避免双重征税、限制成员国税收优惠和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等问题。1990年,颁布了3个关于公司税的指令:母子公司指令、公司合并指令和仲裁公约,这使得欧盟在消除双重征税上取得一些进展。1992年欧盟委员会成立了公司税独立专家委员会,简称鲁丁委员会(RudingCommittee)。委员会研究认为,成员国之间税收的不同,影响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扭曲竞争。正如一项研究所表明的:一个成员国的实际税率每下降1%,其他成员国在该国的投资就会增加4.3%。税负轻重成为公司作出选址等决策的重要因素。这些研究使得欧盟再次坚定公司税协调的决心。200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统一公司所得税税基草案》。2006年,欧盟首次制定执行该草案的日程表,计划在两年内完成协调工作,并于2008年出台法律草案。但是,统一税基是有难度的,根据相关法律需要获得欧盟27国的一致同意。目前,仅有12个成员国同意,7个国家反对,其他国家尚未作出最后决定。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那些通过低税率来吸引国外投资的国家,如爱尔兰等,这些国家担心一旦缩小纳税范围或提高税率,会减少本国税收。
  
  事实上,欧盟税收竞争由来已久,1995年~2004年10年间,欧盟成员国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995年的38%下降到2004年年初的31.1%,随着2004年5月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下降至27%。目前,欧盟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3.4%。税率竞相下降的直接后果是,成员国税收的减少,提供公共物品能力的下降,以及资金从使用高效率的地区,流入尽管使用效率低但税收优惠突出的地区,从而使欧盟整体效率遭受损失。
  
  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主要障碍如下:
  
  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因素。随着欧元的启动,欧盟成员国逐渐丧失了货币主权,《稳定与增长公约》又使各成员国的预算主权大受制约。税收主权成为各个成员国的最后一项重要的自主权。公司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较之于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环境和税收。因此,各成员国对所得税的协调慎之又慎,客观上造成公司所得税协调的徘徊不前。另外,虽然成员国的税收竞争最终有损于欧盟的整体利益,但对成员国个体来说,其采取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吸引外资,也可以为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例如,爱尔兰1973年加入欧盟,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远低于欧盟平均税率,吸引了大量海外投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高速发展。
  
  公司所得税协调缺乏法律依据。1957年《罗马条约》,没有明确要求欧共体成员国开展直接税协调,仅要求成员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条约第一百条还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的税收立法会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由于税收协议的制定必须经过全体成员国的一致通过,只要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反对,整个方案就会成为废纸。法律依据的欠缺,客观上造成公司所得税协调进展缓慢。
  
  应该说,欧盟税收协调有着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但其公司所得税协调改革仍然举步维艰。这也预示着全球公司所得税改革势必艰难曲折。鉴于当前各经济体复杂的税收体系,笔者认为《厄恩湖宣言》也仅仅是全球税收体制改革“宣言”,既没有时间表,也没有路线图,难以称得上是迈出了“全球税制改革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欧盟能否通过宣言推动成员国乃至全欧盟范围率先实现“统一公司税基”、成功推进政府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和严厉打击跨国企业恶意逃税行为,任重道远。
  
  我国应该如何应对
  
  我国既是吸引外资的受益国,也是跨国避税的受害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外资巨大,2011年达到124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并已连续20年保持发展中国家首位。但同时跨国公司避税也给我国造成巨额损失。G8集团会议后,G20会议将在9月召开。如何应对国际避税也将成为会议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在此次会议上应声明受害国地位,赞成国际合作,开展坚定的反避税斗争。
  
  关于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改革设想,也即将公司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征税,改为在公司产品销售地征税。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对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的重大调整,动摇了各国公司所得税设计的基础,事关各国经济和税收主权,必将导致国家间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目前,这项改革的设想尚在研究探讨中,亟须科学合理的论证,尚不具备付诸实施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各国都谨慎从事,不敢贸然进行改革尝试。
  
  但是,国际征管合作方兴未艾,我国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因此应在税收征管领域采取更积极、更深入和更广泛的合作态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继续积极关注和了解全球税制改革的呼声和动向,把握未来发展趋势。这对我国公司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外税收研究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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