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8-14 11:13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