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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软件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7-23 10:45     标题: 如何理解软件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问题?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7-23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请问这两个比例是同时符合还是两个中符合一个就可以?
  
  答: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软件产品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上述规定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计算机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对于软件企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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