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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溧阳地税引入中介鉴证查处股权平价转让逃税案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5-17 11:05     标题: 溧阳地税引入中介鉴证查处股权平价转让逃税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小楼董卡茜苏海风 日期:2013-05-17


  2012年底,江苏省溧阳市地税局通过引入中介提供涉税鉴证服务,成功查处了一起股权平价转让逃税案件,追缴入库税款412.92万元。
  
  2012年,溧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9月存在股权变更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是按最初投资资本的比例计算的,也就是说该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除所涉及的印花税外,不涉及相关的所得税。职业的敏感性使得稽查人员怀疑该股权转让价格可能存在不公允。
  
  稽查人员通过查询征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发现该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开发用地138.54亩,土地出让时每亩153万元。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2010年的土地价格较2009年有一个较大上升。稽查人员通过对国土局2010年出让土地价格情况的调查得出,该幅土地价格在2010年9月约为200万元/亩左右,而企业在股权变更时土地的升值未反映在交易价格中。根据调查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转让股权时价格明显偏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避税嫌疑,遂决定立案检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与股权受让单位某投资公司一样,都为陈某及其子分别占60%和40%。企业认为,陈某及其子将该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其实质就是将左口袋的股权放到右口袋,应该基本符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本次涉及的陈某及其子是将股权转让给一个独立的法人某投资公司的,不属于“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规定的情况,所以不符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转让人应按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确定股权转让的收入。
  
  然而,怎样确定转让时点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以进一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税务机关直接核定股权交易价格,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时间精力所限,势必影响稽查效率;如果要求转让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申报股权交易价格,由于存在利益驱动,也不合适。
  
  通过反复论证,税务机关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涉税鉴证,既能作出较专业、较公平的价值判断,使征纳双方都心悦诚服;也能规避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帮助税务稽查提高效率。该局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股权转让时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在土地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转让时的整个资产负债进行评估,确认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净资产,最后根据评估出的净资产确认股权的转让价格,计算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最终,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追缴补扣的个人所得税412.92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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