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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可否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3-26 12:39     标题: 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可否税前扣除?


原文发表: 2013-03-2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某企业对2008年以前已经使用,但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2010年7月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由30年改为20年、电子设备5年改为3年。这种变化影响当年的折旧数额,当年因折旧年限的变更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20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并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因此,其当年所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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