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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2-21 09:38     标题: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eg5f.html 相关链接: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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