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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退休职工提供免费旅游如何扣缴个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2-5 10:31     标题: 对退休职工提供免费旅游如何扣缴个税?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2-05

  问:我单位对部分退休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每人标准3000元。另外,单位每月支付给退休职工行业补贴,与旅游的3000元合并达到3500元,均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财税〔2004〕11号文件的规定,仅对营销人员奖励的旅游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退休职工提供免费旅游和行业补贴,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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