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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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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3-1-16 11:09
标题:
企业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1-16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是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对外投资的不动产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这项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营业税有偿转让不动产不包括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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