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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问答选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1-10 10:43     标题: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问答选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来源:晶报  作者:杨双宁 日期:2013-01-10


  一、盐田区陈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家政服务机构,公司实行员工制度,提供老人和病人护理等家政服务,请问我司提供家政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免征营业税范围?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龙岗区毛先生来电咨询:因市政道路规划原因,我司拟进行政策性搬迁,请问搬迁资产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南山区任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服务性企业,于今年2月份购买另一家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现取得该上市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请问我司取得该股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杨双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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