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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按章办理 补办无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1-9 16:02     标题: 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按章办理 补办无处罚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叶静 曾玉贞 日期:2013-01-09


  “急,急,急,我们企业丢失了税务登记证,该怎么补办?属于违法行为吗?”财务人员丁小姐焦急地拔打了12366询问:因企业搬迁管理不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都丢失了,这种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需要接受处罚吗?


  12366咨询员为财务人员送上了“定心丸”,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企业遗失税务登记证,非本人意愿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按章补办不需要处罚。

  工作人员还进一步提醒,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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