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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新政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1-4 09:06     标题: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新政解读

  

一、 新旧政策对比
1、扩大了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范围。
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仅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财税[2012]15号文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2、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种类重新进行了解释。
国税发[1999]139号第七条:企业用专业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
财税[2012]15号第一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在适用的主体上有所扩大。
国税发[2000]第183号及国税函[2006]1248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财税[2012]15号文件适用的主体是增值税纳税人,不仅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4、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力度更大。
国税发[2000]第183号及国税函[2006]1248号文件规定只有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金可抵扣。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保修期延长了。原保修期为一年,现延长为三年。
6、享受政策的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范围不同。
国税发[2006]第156号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国税函[2006]124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12]15号文件抵减增值税政策未涉及全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政策调整只针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7、抵减期限有新规定。
国税发[2003]0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2]15号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热点问题解答
1、请问这个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2、2009年办的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减税款?如果不是初次购买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够全额抵减税款;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沿用老规定按照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税款。
3、请问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认证后如何处理?
答:实行全额抵减后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其抵扣联是全额抵减的依据,作为备查资料存档,纳税申报后在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时出具。如果纳税人已经认证了,应在申报时将该份进项发票在抵扣明细表中剔除,不得抵扣税款。
4、目前服务单位开具的服务费是营业税发票,营业税发票可以拿来抵减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5、纳税人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是哪些设备?
答:只能是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不包括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6、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指那些?
答:技术维护费指的就是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每年收取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自行开票用户370元,主机共享用户300元,详见发改价格[2009]1607号、苏国税函[2009]232号、苏国税函[2009]232号、苏价费[2009]220号文件有关规定)。但是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抵减:(1)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以后开具;(2)所属期为2011年12月之后。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7、第四条所指的自购买之日起3年可以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的情形是不是包括2011年12月1日以前购买的专用设备?
答:包括。(3月7日补丁:最近请示省局,“自购买之日起3年可以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是指2011年12月1日后购买的专用设备。该日期之前的仍然执行一年保修期的规定。)
8、税控收款机和国税发[2000]183号中列举的通用设备是否可以进行抵减应纳增值税金?
答:税控收款机和国税发[2000]183号中列举的通用设备不在此文件列举的增值税税控系统相关设备中,不可以进行抵减应纳增值税。
9、财税[2012]15号文件适用的纳税人主体是谁?
答:财税[2012]15号文件适用的主体为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一般纳税人(包括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10、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抵减额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后,其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的技术维护费,若企业作为“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抵减增值税的,则该费用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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