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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1-3 11:21     标题: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作者:小陈税务  时间:2012-12-30

一、什么视同销售?

小陈税务:就是企业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所得税规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比如,企业用生产出来的电视机进行抵债,行为是抵债,所得税认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视同就说明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就两点

——不是销售行为,要看做销售行为

——不是销售行为,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二、那些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也属于视同销售条款。

三、具体实务理解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四、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项目
会计收入确认
增值税
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外购
×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职工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五、视同销售案例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

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增值税:视同销售。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处理:视情况而定是否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

2、不视同销售。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增值税:视同销售。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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