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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查处全国首例滥用商誉避税案 补税6千多万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2-28 15:19     标题: 广东查处全国首例滥用商誉避税案 补税6千多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永 刘丽 李穗红 日期:2012-12-28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广东省国税局完成了对广州某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的反避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并使未来5个年度直接增加税款超过300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对滥用商誉和关联商标、劳务交易综合避税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

  企业计提大额关联费用引警觉

  2009年,广州市国税局发现广州A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逐年增加,但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利润率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该公司2004年~2008年期间,向境外公司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咨询服务费合计达2亿多元。

  经分析,发现该公司的毛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为平稳的水平,然而管理费用却出现了大幅增长。2003年以前,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到1%,之后大幅增长到5%以上,主要原因就是从2004年度起,该公司分别按照销售收入净额的1%向境外关联公司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和咨询服务费,以及每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商誉2000多万元。初步确认广州A公司存在明显的避税嫌疑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广东省国税局对广州A公司开始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

  费用计提“低比例”隐藏大玄机

  以往调整的大多是生产销售企业,其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计提比例一般比较高,而广州A公司属于零售企业,以营业额作为计提基数。尽管这个计提比例貌似不高,但是由于计费基数巨大,增加1%的计提比例都会导致管理费用的计提金额增加2000万元。

  反避税人员针对1%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和咨询服务费的计提比例,以及企业对外支付这两项费用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辩称计提比例是根据境外总公司拥有丰富的品牌维护、推广经验以及便于集团管理等原因而设定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反避税人员从外部数据入手,查证同行业特许权使用费的计提情况。结果显示,广州地区同行业企业计提特许权使用费的仅为少数,且计提的费率较低,一般在0.5%以下。且广州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的维护也作出了贡献,因此其按照年净销售额的1%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不合理的。

  大量调查显示,企业通过加大计提比例和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计提方法,将应在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避税目的昭然若揭。

  亏损企业商誉价值2亿元?

  此外,反避税人员对企业2003年受让的一笔整体资产转让事项产生了怀疑。深圳B公司是广州A公司的关联企业,具有与广州A公司类似的经营范围和职能,截至2003年底,深圳B公司累计亏损超过3亿元。2003年12月31日,广州A公司与深圳B公司签订了整体资产转让合同,参照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深圳B公司的商誉作价2亿元连同其他资产整体转让给广州A公司,广州A公司在会计账上从2004年度起分10年进行摊销,截至2008年度已摊销金额1亿元。同时,该商誉收益在2003年度作为深圳B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通过调查分析,反避税人员发现了一个重要疑点:深圳B公司2003年12月31日转让整体资产,且委托广州A公司经营管理。接着,仅仅过了不到两个月,广州A公司与深圳B公司又签订合并合同,这种短期内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行为。相比较而言,合并只是两家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简单相加,理论上不会影响两家公司股东的既得利益。而整体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对两家公司的股东利益影响更大,卖高了会导致买入方利益的减少,卖低了则会导致卖出方利益的减少。

  反避税人员经过缜密的分析,发现了其中的秘密:从提出合并申请,到经商务部批准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根据税法规定,年度应税所得可以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换句话说,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所作的整体资产转让,就是为了虚增深圳B公司当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用以弥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使即将超过5年期限的亏损在2003年得以弥补,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也虚增了广州A公司的成本,减少了广州A公司的利润。2亿元的商誉,就是用于弥补亏损和抵消利润的重要内容。

  艰苦谈判攻克层层难关

  经过大量的调查、分析,案件进入了最为核心、也是最为艰难的谈判阶段。企业对该案件非常重视,专门派出境外母公司的税务经理全程跟进,并分别向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最终确定由某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税务人员始终保持顽强的意志,有理有节地阐述理由,据理力争、以理服人。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避税的思路及方式清晰地呈现出来,企业的心理防线一步步被突破。经过数十轮艰苦的谈判,企业最终认同了税务机关提出的方案,根据企业功能风险与利润相匹配的转让定价原则,该企业向避税港关联方已支付的1亿元商誉全部不予税前列支。反避税人员还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巧立费用名目向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了统一调整。该案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近2亿元,补征税款6000多万元,且杜绝了企业原计划在未来5年继续摊销列支余下的1亿元商誉的避税行为。经对广州A公司转让定价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还原测算,本次调整共调减广州A公司关联交易额近60%,调整后企业利润水平比调整前大幅提高。目前,税款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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