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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朱青:推进税制改革 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2-17 19:09     标题: 朱青:推进税制改革 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蔺红 日期:2012-12-17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收入分配的表述不仅体现了收入分配的重要性,明确了未来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表明了中央将以更大力度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决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人们收入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对此朱青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既有资源禀赋、市场竞争机制、发展阶段性等合理因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发展不平衡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中掺杂垄断、寻租、腐败等因素,使问题更加复杂。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接近0.5.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收入差距过大,不仅积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会阻碍内需的扩大,影响市场运行效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谈到如何矫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问题时,朱青明确提出,要“靠政府的再分配手段”,即政府的“一收一支”。所谓“收”,是指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具有累进性质的税种;而“支”,主要是指政府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也就是,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以使富人“穷”一些,而通过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可以使穷人“富”一些。政府通过这“一收一支”,可以使一部分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转移,从而达到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目的。

  朱青说,目前,我国以税收和社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其对市场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实施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所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健全”这种再分配调节机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才能“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和工具。个人所得税在未来的收入分配改革中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呢?朱青认为,在目前我国政府征收的17个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税负最公平也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的一个税种。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去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7%.因此,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是无法充分体现和发挥的。

  在很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很高。2010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了24%,欧洲很多国家达到了30%以上,美国联邦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占到40%以上。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一个“弱税”。相反,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大约占到了税收收入的50%.而这两个税种都是对衣食住行的课税,具有税负上的累退性,收入越低的人负担的税收反而占其收入的比重越高。朱青说:税收的一强一弱,反映出我国的税制还不够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本身不公平;二是对收入的公平分配所起的作用不大。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通过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显然,下一步税制改革我国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相应地缩小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中的比重。

  朱青认为,要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朱青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申报纳税”,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作为外部条件,在目前外部条件一时难以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先对现行税制进行“修补”。例如可以对夫妻一方下岗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附加扣除,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或残疾职工,也可以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等。

  过去,我国一直采取提高工资、薪金免征额的办法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朱青说,“这种办法在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减轻了高收入者的负担,而且对高收入者的减负力度更大。”他告诉记者,英国2010年出台了一项政策,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超过部分的大小逐渐递减,收入每超过2英镑,免征额减少1英镑。这样,收入畸高的人免征额就可能等于零。“英国的这项改革是为了避免单纯提高免征额可能对富人有利而实行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朱青说。

  在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方面,朱青认为,可以考虑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最高一档税率。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这个税率从世界范围上看属于中等水平。朱青指出,发达国家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较低,与这些国家使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有一定关系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如果要“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有必要适当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最高一档税率。“当然,在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同时,还应当改革费用扣除办法,将‘一刀切’式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按照个人的经济负担状况确定免征额,如对配偶失业、有双胞胎子女或直系亲属患大病的职工给予一定的附加费用扣除,这种个性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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