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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总局:公办学校自办实习场所营业收入免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2-12 15:43     标题: 国税总局:公办学校自办实习场所营业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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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针对纳税人提出,政府所办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模拟开办面向学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疑问答复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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