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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妥善处理农业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2-5 09:22     标题: 妥善处理农业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




建议:妥善处理农业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京秋 吴健 曹群 日期:2012-12-05


  工业化、商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使很多发达地区的农村已不再是传统概念上的农村,农民也不再是以往意义上的农民。如何结合新时期农村的具体变化和特点,厘清涉及农村农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并重新加以认定和明确,对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最近,笔者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经济整体现状和税收情况开展了调查,查找了涉农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朝阳区农村经济组织涉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根据农经统计口径,目前纳入统计的共有1082个经济组织,其中包括21个乡级集体经济组织、157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82家乡村集体企业(乡级168家、村级214家)和522个非公有制企业。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有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至2011年底,朝阳区累计完成48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农林牧渔业”口径统计,2009年~2011年,朝阳区农业企业共计缴纳地方各项税款4.08亿元。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68.5%,是农业企业的主要纳税税种。在农业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中,力度较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政策。2009年~2011年,共有41户次农业企业享受免税项目减免税,减免应纳税所得额2.7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6773万元。

  朝阳区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随着农业企业补贴的增加,对补贴收入征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按现行税收政策,农业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它限于专款专用,且不征税收入5年内未使用完尚存结余的,要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有其特殊性,投入大,回收慢,风险大,受气候影响严重。对未使用完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现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惠及农业民营企业。尽管国家出台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许多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基本上都不是针对农业企业制定的,大部分农业企业很难享受。虽然有直接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的减免税政策,但其仅限于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第一产业,不能惠及其他产业的涉农企业。

  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税收公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并自行兴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的,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这与城市区域的拆迁补偿政策存在差异,有失税收公平。

  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朝阳区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未缴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人们认为农村社员股份分红属于农民收入,应享受税收减免。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土地开发获取的出租收入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种植所带来的收入,农民弃耕改租成为必然选择。在朝阳区,以厂房、商铺和土地租赁为主的获利模式已经取代了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基础获取农林牧渔产品的传统农业模式。此时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社员股份分红主要来源为联合社的非农业收入,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缺失、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税收征管很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涉农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妥善处理农业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农业企业用于基地的补贴收入,作为专款专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补贴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样有利于农业企业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基地建设中去,有利于解决绿色食品、安全食品等问题,有利于农民的就业和增收。

  适当减免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实际情况是在农村中的农业企业符合免税条件的并不多,特别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体性质不明确,既不属于法人实体,又不符合个体经济。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的实体性质,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达到平衡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同时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

  比照国有土地相关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拆迁补偿费的营业税政策。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展的大规模拆迁建设不断增加。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标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的税收规定,比照国有土地的拆迁政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政策。

  切实解决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加大对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个人所得税监控的同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农村普法教育,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建议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对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的税收问题予以厘清和明确。结合农村具体实际,可考虑在按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税前收入作适当的定额或定率扣除。三是将“属于非农业收入来源的股份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明确写入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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