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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2-4 09:07     标题: 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来源:http://www.gz-n-tax.gov.cn/zwgk/ ... 20120511_10248.html  时间:2012-05-1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解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局限,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以供基层国税干部、相关企业办税人员等在工作中参阅。

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涉及哪些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优惠涉及的文件有:《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具体以《目录》规定的为准。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何时开始计算优惠期间?

企业从事《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优惠期间。

四、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批准的项目能否享受?

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即符合《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一个2003年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项目在2005年建成通车、投资方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假设其他均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则其计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期间为2005-2007年免征、2008-2010年按25%减半征收,实际享受优惠的期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08-2010年减半征收;2005-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不能享受。

五、哪些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符合《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核算、期间费用承担上有何规定?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要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七、受让的符合《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八、企业从事符合《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税务机关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申报时就可享受):

(一)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三免三减半”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应着重于那些方面?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会议期间,陈杰司长及总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与我区会议代表就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进行座谈,专门听取了区局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满洲里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汇报,并对我区财产行为税工作予以高度肯定,勉励全系统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继续深化财产行为税征管改革,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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