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千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所以,物业公司就可以将代收代付租金的差额600-480=l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可以按照“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将代收经商户的租金600万元,分解为代收租金480万元和代理手续费12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的租金480万元不用纳税,仅就代理手续费12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物业公司缴纳的税费计算如下:营业税=1200000×5%=60000(元);城建税=60000×7%=4200(元);教育费附加=60000 x 3%=1800(元);税费合计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