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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利费超支调增以后年度可否纳税调减?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1-13 09:41     标题: 福利费超支调增以后年度可否纳税调减?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11-13

  问:A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放工资1000万元,支付福利费200万元,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将超支的60万元调增纳税。A公司2011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还是1000万元,福利费支出为100万元。请问:

  1、2010年度已调增纳税的60万元,是否可以在2011年度汇缴时作纳税调减?

  2、若可在2011年度调减,是一次性调减60万元还是分次调减?在2011年度可扣的标准内限额扣除,作纳税调减40万元?剩余20万元(60-40)的纳税调减是否有年限限制?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没有比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政策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并且不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

  问题中A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放工资1000万元,支付福利费200万元,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准予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140万元,纳税调整60万元;2011年度实际发放工资1000万元,支付福利费100万元,2011年度纳税申报时准予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140万元,因2011年度只发生福利费支出100万元。因此,2011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00万元。不能对2010年度调增的60万元再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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