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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退役士兵经商也享免三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1-5 11:05     标题: 农村退役士兵经商也享免三年税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高建东 徐亮 舒启东 熊苗 日期:2012-11-05


  日前,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出台文件,旨在从今年起强化一系列保障举措,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此举,对于兵员征集、退役士兵安置等有极大促进作用。

  文件规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将原先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调整使用于所有自主择业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择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至6000元不等。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至9600元不等。

  文件对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提出要求,要积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文件就大力保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取,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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