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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完善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1-5 10:31     标题: 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完善

  来源: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 作者:方兴才 黄海斌  时间:2012年10月29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工具。该项税收政策实施以来,在激励企业扩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包括资金、人力等的投入,积极把创新转化为科技成果,推向市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不仅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和效率,而且有助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及创新能力的增强。

一、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享受优惠的要求和方法等进行了规范。从税收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立项的主观判断影响政策执行的客观性

国税总局116号文明确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文件限定研发活动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由于缺乏专业能力,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范围要求一般由科技部门作出判断。一方面上述两个文件确定的项目范围弹性较大,确定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的项目内容较为容易,另一方面研究和开发的内涵和外延弹性较大,否定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实属不易。由于科技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受到工作目标和专业能力的局限,从研发项目立项结果来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存在着立项较为随意的情形。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随意立项,无意研究开发,有意加计扣除,可以说成为了某此企业的避税手段和方法之一。

(二)会计确认的主观判断影响政策执行的真实性

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项目规模、经费预算、进度计划、人员组成和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其中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预算资金的计划投入和具体支出结构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和核算制度,但在实务中,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可否认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一是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企业把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加计扣除项目,降低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项目与项目间的费用分割相混淆,由于共同费用的界定的分摊缺乏明确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三是成本与费用相混淆,企业把应该资本化的支出费用化,人为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这其间既有企业为享有税收优惠进行人为操控的原因,也有确定研发费用缺乏标准和界定、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只能依赖企业自行确认的原因。

(三)扣除项目的主观判断影响政策执行的确定性

同样因为缺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操作细则,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确定也无所适从,同样依赖税收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可否认,实务中扩大和缩小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的情形都有发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要比税法规定的准予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大,也造成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误解,认为税务部门没有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受税收计划的指引,可能会放任企业滥用加计扣除或阻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同时由于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责任意识不尽相同,也造成企业享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差异。

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建议

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作为其重要的财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举措。但上述三个主观判断影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落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确定性,因此有必在进一步完善该项税收政策,使之既有利于激励企业研发,又有利于税收征管。

(一)规范立项管理

研究开发活动立项关键是判别其创新性,这是一项专业判断,本质上体现国家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要改变目前由基层科技部门为研发套项目,确认是否属于研发项目范围的做法。建议由省级科技部门协同相关行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有关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以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是否具有推动作用等展开评价,让企业因为研究开发而享受优惠,而不是为了享受优惠而研究开发。

(二)规范会计确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行,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落实的,有必要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要求,细化费用与成本、不同费用之间的辨别规则,增强要求和规则的客观性。对未按要求进行会计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要完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模式的核算规范,合理确定合作各方和委托各方的研究开发费用,并对在各方之间进行的费用归集、分摊、结转建立规则,以便各方和税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三)规范加计审核

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作,加强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和项发费用进行评估和鉴证。内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在避免税收流失的同时有效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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