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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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2-11-2 15:00
标题:
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012年11月01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根据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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