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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拒不召回缺陷汽车 或将收千万罚单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0-31 09:11     标题: 拒不召回缺陷汽车 或将收千万罚单



2012年10月31日 07:42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华社30日全文播发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但这个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罚款额度比以前高数十倍

  根据这个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1%至10%的惩罚力度引起业内关注。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则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此外,《条例》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具体规定为,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让每个人都方便举报、投诉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同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看点

  什么情况应当召回汽车产品?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均应实施召回

  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规后果

  ●不配合质监部门缺陷调查

  ●未按照计划实施汽车召回

  ●未将召回计划通报消费者

  ●拒不改正者,可罚款百万元

  ●处没违法所得,并罚款货值金额1-10%

  ●情节严重吊销有关许可

  召回程序

  如何确保消费者权益?

  启动、实施和总结报告质检部门全程监督

  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召回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责任编辑:杨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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