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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拍卖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损失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批后才能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9-29 16:45     标题: 拍卖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损失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批后才能扣除?


2012年09月28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最近拍卖一批轿车,其中有部分轿车未提足折旧,产生固定资产损失数万元。请问,这些损失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批后才能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上述公司拍卖未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车辆,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变卖固定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梁野税官注:国税发〔2009〕88号已全文废止.政策性文件: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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