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9-17 16:22
标题:
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问:纳税人将境内不动产转让给境外企业,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五条,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