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丢失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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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2-9-7 17:05
标题:
丢失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如何操作?
2012-09-07 16:01:30
某公司不慎丢失了两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造成进项税款暂未抵扣。请问,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丢失后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何操作?
笔者认为,运输发票丢失后如何抵扣,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的抵扣办法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过程中发生丢失的,其进项税款的抵扣可按以下方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开具方提供的相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开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开具方提供的相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开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另外,地税部门的已报税证明单无文件规定格式,所以称之为证明,而非“已抄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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