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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免税期间所形成的亏损能否进行弥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9-3 14:32     标题: 免税期间所形成的亏损能否进行弥补?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9-03

  问:农信社联社办公楼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2008年政府规划拆除了该办公楼,企业2011年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以上损失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企业的损失应追补至2008年申报扣除,还是可在2011年申报扣除?2008年农信社联社属于免税期,免税期间的亏损能否在以后年度弥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农信社联社办公楼的损失属于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在2011年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处于免税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形成的亏损均可按规定期限弥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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