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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款利息清单能否视为正式票据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27 09:17     标题: 借款利息清单能否视为正式票据抵扣?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8-27



  问: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开具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借款人能否作为正式票据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发票,而不应以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代替,借款人不能将其作为正式票据在税前扣除。

作者: ywb    时间: 2012-8-27 09:3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2-29 粤地税发[2000]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经营金融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需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机构,应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局面申请。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机构已印制未用完的票据,经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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