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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营改增”的地税发票可以过渡到年底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24 09:00     标题: 江苏“营改增”的地税发票可以过渡到年底




由于江苏将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进行营改增试点,我们中翰的客户涉及江苏的分支机构,因此就江苏企业非常关注的在营改增之前在地税局购买的普通发票如果还没有使用完毕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联系了江苏省、省辖市有关人士,他们表示,在2012年10月1日当日及以后,一直到201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当天的三个月期间内,江苏全省对“营改增”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过渡期管理,但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除外。江苏省局要求,“营改增”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其领购结存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过渡期结束后或结存地税监制普通发票使用完,应领购使用国税监制普通发票。

相对而言,北京的营改增目前并没有看到过渡期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国税部门重新发文件明确,北京营改增试点企业就试点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在9月1日当日及以后,不能开具原地税监制的发票,请务必关注!

另一个在10月1日开始试点的省份安徽也规定了为期三个月的过渡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安徽省国税局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试点工作正式实施之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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