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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试点四项应税服务政策有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1 09:02     标题: 营改增试点四项应税服务政策有调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杨臻 日期:2012-07-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中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以及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作了补充和调整。

  据上海市财税部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市“营改增”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但也有一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反映改革导致税负增加。此次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正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税负差距缩小

  国际运输服务,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3种形式的服务。但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之前有以下3种不同的税收待遇:

  1.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予以免税。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适用11%的税率,由其代理人或接受方扣缴税款。

  存在以上3种不同税收待遇的原因,主要在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主体不同。但免税、零税率、11%的税率三者相比,税负差距显然过大,不利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平等竞争。为此,补充通知第一条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极大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

  补充通知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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