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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免征契税及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7-30 10:26     标题: 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免征契税及营业税?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7-30


  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其中一方将其控股企业的一栋地上建筑物分给另一方,公司继续经营,资产过户是否可以免缴契税、营业税?

  答: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关于契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法规,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法规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营业税和契税的免税政策是基于房产属于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但上述情况是一方转让控股某公司的房地产,房地产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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