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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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2-7-26 10:40
标题: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匮乏,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进行分析。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作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来源:中国税务报)
【梁野税官注:目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政策依据现在有效的有三个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2012年02月09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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