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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置残疾人 部分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7-18 09:16     标题: 安置残疾人 部分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某家具厂主要生产各类办公用家具和生活用家具,同时还利用生产家具过程中产生的木截头、锯末、木块等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刨花板。该厂共有在职员工50人,其中符合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残疾员工15人。2011年该厂共缴纳增值税112.6万元,其中销售各类家具实现增值税77.9万元,销售刨花板实现增值税34.7万元。最近,该厂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咨询,2011年他们可以申请的增值税退税应如何计算?

    从企业描述的情况来看,该家具厂同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按照这一规定,该家具厂销售利用“三剩物”生产的刨花板可以享受该项优惠,而销售的自产家具则不能享受此优惠。因此企业可以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为34.7×80%=27.76(万元)。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残疾员工每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标准为3.5万元。因此,家具厂2011年安置残疾员工可以享受的增值税退税为3.5×15=52.5(万元)。

    但对于这两种优惠,企业在申请退税时能否叠加享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因此,该家具厂可以同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和安置残疾人员工增值税退税两项优惠。从企业的情况来看,由于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的退税27.76万元加上安置残疾员工可以享受的退税52.5万元共为80.26万元,小于家具厂2011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12.6万元。该厂2011年度可以实际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也就是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退税额之和,即8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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