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包括哪四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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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2-7-12 17:08
标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包括哪四个方面内容?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原细则关于境内应税劳务的认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准,而新细则将其修订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表述。此外针对无形资产转让的特点,将原细则条款“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修订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作出规定。新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三是对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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