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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检查工作总结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7-12 08:5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检查工作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检查工作总结之二


      ——摘自《中国税务稽查厉风》(2012年第一辑)
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制定资本交易专项检查方案,周密部署,推动检查有效开展。特别是部分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拓展工作思路,工作开展有一定特色。

资本交易项目涉税特点

(一)资本运作流程复杂。

由于资本运作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专业性强且流程复杂,第三人不易全盘掌握交易细节和企业的核算情况。以企业借壳上市为例,一般都历时半年以上,至少经历资产置出完成清壳--实质经营性资产置入--向原股东换发新股三个环节,而且涉及对象众多,过程繁杂,如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商变更等。

(二)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

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经常性滞后,难以及时有效地介入管理,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三)资本交易定价常与实际不符。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转让价格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而此价格完全可能因纳税人的“暗箱操作”而失去公允。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逃避纳税义务。

主要涉税违法手段

资本交易项目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一是企业利用资本交易的偶然性和隐蔽性,发生交易后不在账面反映,不按规定结转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发生资本交易虽在账面反映,但企业却以账面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使得交易双方计税基础不一致,破坏所得税的补偿作用,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逃避缴纳税款。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尤其是关联企业、非上市公司,常出现平价或者折价转让,其实利益另有渠道暗暗输送。四是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造成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在核定企业征收方式时,无法预测或掌握企业可能存在的资本交易行为。而企业在核定征收的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可能存在大额税款流失。某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在股权交易中,交易标的是股权成本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其实际所得率远远高于核定所得率,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

一是自然人之间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降低应税所得,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利用税收地域管辖权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造成自然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权处理的现象。三是扣缴义务人以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成本难以确定为由,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致使税款流失。四是自然人股东变相取得被投资方红利,逃避缴纳税款,自然人股东另设公司,以企业名义向被投资方长期借款不还,使被投资方得以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款流失。

(三)其他各税。

一是资产收购、以应税货物投资等行为少缴增值税。企业置出货物资产时,未按照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导致税款流失。二是通过虚假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逃避缴纳营业税。如转让房产土地的企业,先设立一家新企业,把原企业的主要业务及重要机器设备转移到新办企业中,将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然后将原企业进行整体转让。其实,企业整体转让中转让仅仅只是土地和房产,但利用《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的规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三是将不动产转让分解为不动产投资和股权转让两项业务,逃避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即投资企业先以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投资企业再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将投资转让给被投资企业。该项业务的实质是投资企业转让不动产给被投资企业,但通过上述筹划,可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四是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检查发现很多交易合同未贴花完税。尤其部分政府资产管理平台等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较大,其股权转让也大多是政府资本间为实现融资等功能而进行的增资或转让,对于这一部分资本变动的印花税,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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