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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查补收入可否作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7-2 09:04     标题: 查补收入可否作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7-02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费用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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