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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销公司收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5-8 17:31     标题: 注销公司收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5-08


  问: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无业务,准备注销B公司。B公司账面目前有货币资金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其他可以收回应收款420万元。请问:

  (1)B公司清算损益应该如何计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收回投资超出原投入资本的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就问题所述情形,假设未提及事项忽略不计。

  1、B公司清算损益为零,不须缴纳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100+420)-(100+420)=0(元)。

  2、A公司分得剩余资产过程中应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520-20-50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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